汤思骑律师作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1202410844808,服务于云南昆明地区。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在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汤思骑律师凭借专业的服务流程和精湛的法律技术,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立案审理环节
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X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这个环节,汤思骑律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庭审工作奠定基础。
证据质证环节
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汤思骑律师协助被告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汤思骑律师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不予采证。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法院也不予采证,而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对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汤思骑律师在证据质证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争议评判环节
法院就《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述。汤思骑律师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汤思骑律师通过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抗辩,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技术和严谨的服务流程,为被告成功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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