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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凭借实务积淀应对复杂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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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553人看过
导读:黄蓉律师就职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等多领域有丰富实践。此次扬州市一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黄蓉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法院围绕诉讼时效和担保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江苏扬州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凭借实务积淀应对复杂法律争议

一、律师背景与案件概况

黄蓉律师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此次扬州市XX与苏XX、郭XX等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蓉律师作为被告扬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债务是否已超诉讼时效,被告XXXX公司辩称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经法院审理,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原告租金为20XX年X月X日,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诉至法院,不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对被告XXXX公司提出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是被告XXXX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XXXX公司辩称其公司未提供担保。法院查明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案涉租赁合同进行了担保,但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X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苏XX、郭XX签订的《扬州市XX租赁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钢模租赁义务,被告苏XX、郭XX确未能按约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故应由被告苏XX、郭XX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苏XX、郭XX一致认可剩余租金数额为90232元,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苏XX、郭XX给付租金902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XXXX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苏XX、郭XX负担。

四、律师的多领域实践

除了此次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黄蓉律师在企业合规领域也有深入研究和实践。她主导研发的法律产品在2023扬州企业合规法律产品最佳实践大赛中荣获金奖,还入选扬州市邗江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此外,黄蓉律师还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与行业建设,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展现了出色的综合素质与行业影响力。目前,她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客户构建合规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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