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经历
李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本科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专业硕士学位。1999年大学毕业后,他曾在遵义市播州区邮政局工作,2005年底考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以全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从法院辞职,201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2019年他创办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2021年回遵合伙创办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合伙人、主任。他还身兼第六届省律协民事专委委员等多个职务,2015年起担任遵义仲裁委仲裁员,2021年起担任贵阳仲裁委仲裁员。
二、案件详情与争议焦点
原告徐X以自身合法持有的松X股份制车队股权被擅自处分为由,将松X股份制车队、第三人徐X宇诉至XX县人民法院,主张被告张XX与第三人徐X宇连带退还其父亲徐X逸(已故)的入股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95600元,并由张XX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诉称父母离婚时约定股权归其所有,但徐X逸去世前,张XX与徐X宇擅自将案涉股权出售给他人。松X股份制车队负责人张XX辩称仅履行监管职责,案涉股权处分系因徐X逸突发重病,徐X宇为救治亲属协商转让事宜。徐X宇委托李光伟律师应诉,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擅自处分徐X合法股权的侵权行为、徐X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三、律师专业应对策略
李光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快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从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行为构成、遗产清算后果三个关键维度构建抗辩体系。他协助当事人搜集案涉股权处分经徐XX同意的相关证据、遗产清算的书面声明、社区居委会的见证材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当事人无侵权行为,其行为系合法的监护及财产处置行为。同时,他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监护制度中关于临时监护人职责的相关法律原则,清晰阐述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四、案件判决结果与律师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仅对徐X父母具有约束力,徐X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直接取得案涉股权所有权,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徐X宇等人在徐X逸重病、徐X未成年的紧急情况下,经徐XX同意处分股权,用于支付医疗及善后费用,系履行临时监护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未侵犯徐X合法权益;徐X成年后与徐X宇等人完成遗产清算并签署声明书,应视为对案涉股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最终,XX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X负担。李光伟律师通过专业的抗辩思路和庭审代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及财产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彰显了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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