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业背景
陈晓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主要服务地区为全国刑事业务,侧重北京地区。他主要服务企业和涉及刑事案件的个人,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为刑事类型案件。他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非吸案郭X辩护
当事人:原告为司法机关,被告为郭X。争议焦点在于郭X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责任认定及量刑。
律师角色:作为郭X的被告代理人。
采取行动: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郭X,了解其所在公司业务、职位、参与数额等情况。检察院阶段阅卷,整体了解案情后与郭X核实数额。法院审判阶段,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
最终结果:法院认定郭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综合考虑其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实现了从轻处罚。
非吸案郝XX辩护
当事人:原告为司法机关,被告为郝XX。争议焦点为郝XX的犯罪数额认定、是否为从犯以及量刑问题。
律师角色:担任郝XX的被告代理人。
采取行动:郝XX投案前咨询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郝XX在律师陪同下投案。之后,律师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为其争取量刑从轻。
最终结果:法院认定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了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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