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998人看过
导读: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对欠付款及利息计算精确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在云南省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气氛格外紧张。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黄X公司)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对簿公堂。

一审纷争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约3755万元,还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补偿费用;黄X公司则辩称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约2581万元,且已超付工程款。一审中,梁X、杨X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方案二,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然而,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5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作为黄X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中就积极收集证据,为黄X公司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激辩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迟延蕾律师等黄X公司的代理人则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重点审查。

终审判决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黄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迟延蕾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黄X公司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网站地图

更多#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