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田百川律师是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其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42961,服务地区为云南丽江,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广源商厦3楼。他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获得本科学历,还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了学士学位。自2021年开始执业以来,田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技巧。
擅长领域
田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婚姻家事、遗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在婚姻家事和遗产纠纷方面,他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梳理复杂的法律关系,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制定高效的诉讼与调解方案。在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领域,他同样能够运用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刑事辩护方面,他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社会职务
田百川律师不仅在法律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担任丽江市古城区第五届政协委员。这一职务体现了他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责任感,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社会治理和推动法治建设的机会。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辩护
在田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具有显著代表性。2025年2月19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就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发生于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打架。双方各自邀约人员,最终在福某某路“美某某形象设计店”门口聚集。期间发生冲突,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指出罗XX系从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
田律师作为罗XX的指定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厘清案件定性,明确辩护方向。多次会见被告人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作案背景及主观心态,确认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在庭审中,田律师充分论证从轻情节,争取最优判决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被告人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结合其缺乏监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此外,田律师注重教育感化,助力未成年人回归正途。在会见和庭审过程中,耐心向罗XX讲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被害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同时,积极沟通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监管责任的重要性,推动家庭、司法形成合力,为罗XX缓刑期间的矫正和成长提供助力。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既依法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田百川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民商事纠纷解决和刑事辩护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罗XX涉嫌聚众斗殴案中的出色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