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起因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本是朋友关系。2021年9月及12月,被告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得14万元。双方约定借期30天,利息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若违约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毫无还款之意。无奈之下,原告决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以及自己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法院审理与判决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张琪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向法庭举证借条、借款合同、收条、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及原告维权支出的事实。法院结合这些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虽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法院依然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别以10万元、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同时,被告还需在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802元也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是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且双方约定利息未超法定上限,律师费经酌情调整后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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