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XXXX年X月,被告人王X经营生意不善欠下债务,为了贷款,他找到保险公司朋友代某帮忙,代某将一名中介推荐给王X。王X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按照中介要求,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广东省一名自称能办理贷款的人。
庭审激辩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X的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李X、胡X的转账,涉及电信诈骗金额达XXX,XXX元。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唐观红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认为王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称其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且王X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虽称是为贷款才提供银行卡,但除邮寄卡外无申请贷款实际行为,且其明知自身债务无法正常贷款,其妻子及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银行卡不能出租给陌生人,综合认定王X主观上存在明知。最终,法院认定王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唐观红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300件,但此次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