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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心切致帮信犯罪,量刑争议终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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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6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观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53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720221150258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86273107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唐观红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精通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务。执业以来,处理诉讼案件上百件,擅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劳动合同争议等。 执业期间,担任江城区司?村、漠阳湖社区、江湾社区法律顾问。2022年6月被阳江市司法局选任为阳江市人民监督员。 唐观红律师业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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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王X因生意失败欠债,为贷款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借,关联电信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信罪,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王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起因

XXXX年X月,被告人王X经营生意不善欠下债务,为了贷款,他找到保险公司朋友代某帮忙,代某将一名中介推荐给王X。王X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按照中介要求,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广东省一名自称能办理贷款的人。

庭审激辩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X的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李X、胡X的转账,涉及电信诈骗金额达XXX,XXX元。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唐观红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认为王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称其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且王X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虽称是为贷款才提供银行卡,但除邮寄卡外无申请贷款实际行为,且其明知自身债务无法正常贷款,其妻子及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银行卡不能出租给陌生人,综合认定王X主观上存在明知。最终,法院认定王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唐观红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300件,但此次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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