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与西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33万余元首付款后,因房屋实测面积大幅超出约定,无力支付新增房款,要求解除合同退款。被告却称朱某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虽判决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但驳回了朱某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朱某陷入不利局面。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接受委托。
精准剖析合同漏洞
李斌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接手此案后,他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他发现合同虽约定了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但对于因面积大幅增加导致购房者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未明确责任归属。同时,被告在房屋面积变更后,未充分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审力证合理诉求
在二审阶段,李斌律师以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被告在房屋面积变更问题上的处理不当。他指出,原告作为普通工薪阶层,面对突然增加的十几万元购房款,客观上无力承担,这并非原告的违约行为。而且,被告在面积变更后未与原告充分协商,直接要求原告支付额外房款,违背了合同履行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李斌律师认为,被告占用原告的首付款长达一段时间,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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