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擅长处理多种疑难案件,在本案中,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得以充分展现。
法律解释的运用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款项系投资款,自身无还款责任。张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对借条的性质进行了精准解释。借条是双方结算后出具,是对之前借贷关系的确认,且载明金额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应认定为合法借款本金。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理论说服司法机关
张琪律师运用证据规则理论,强调原告已举证转账记录、借条证实借贷事实,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款项为投资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种基于理论观点的阐述,让司法机关清晰认识到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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