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X月XX日,Gxx2沧榆高速公路上,被告路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与孟某驾驶的原告贺某所有的陕Kxxx0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现场一片狼藉,两车受损严重。经榆神高速大队认定,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准备与庭审
贺某委托了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韩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考虑到保险公司可能对损失数额提出异议,果断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为45075元。一审庭审中,韩律师围绕赔偿项目举证,明确赔偿责任顺序,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5075元。
二审应对与结果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车损认定价格偏高、未提供维修发票清单等主张。二审中,韩律师虽未出庭,但一审奠定的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关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合理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且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应承担案件受理费。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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