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丁某借款,结算后出具40万借条
借款缘起
丁XX与蒋XX经朋友介绍相识,20xx年至20xx年期间,蒋XX因资金周转多次向丁XX借款。丁XX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累计向蒋XX支付了368500元。2023年7月,双方进行了结算,蒋XX出具借条,确认借款40万元,借期一年。
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是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办案经验丰富。此次接受丁XX的委托,决心为她维护合法权益。
法庭交锋
20xx年x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不宜转为普通程序,并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丁XX在张琪律师的指导下,举证了转账记录、借条,证实了借贷事实。而被告蒋XX虽认可借款本金,但辩称款项系投资款,自身无还款责任。
张琪律师仔细审查每一项证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强调借条是双方结算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判。最终判决被告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XX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载明金额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应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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