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王XX、王某眼神坚定,她们为争取属于自己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而来,而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则坚称她们不具备分配资格,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就此展开。
案件起因
王XX、王某系母女,均为王家村村民,户口自出生就在王家村,199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王家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他村民获得补偿款,二原告分配名额被排除,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款及利息,高院驳回被告再审申请。2018年,村民再次分得补偿款,二原告仍未获得。
激烈抗辩
被告辩称二原告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王XX婚后主要在大圩生活,王某也跟随,且大圩唐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二原告是其成员,每次分配集体收益都有份。被告还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原告方代理人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经验丰富。她指出二原告出生于被告处,户籍登记在此,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最终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二原告不具备村民资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二原告的村民资格,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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