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专长
陈步青律师毕业于大学本科,持有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自2022年起在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陈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方面表现出色,执业以来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为江浙沪皖地区的广大劳动者成功争取到工伤赔偿,在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工亡案件及热射病认定工伤等方面拥有独到经验。
跨区域工伤案件挑战
在陈步青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赵XX与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争议案极具代表性。申请人赵XX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XX遂提起仲裁请求。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而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工作受伤,这种异地用工、异地工伤的情形给维权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当事人赵XX因工致十级伤残,生活困难,尽快获得赔偿成为其最迫切的需求。
制定诉讼策略
陈步青律师深知跨区域劳动争议若走完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受伤劳动者极为不利。因此,他制定了“快速调解、分类处理”的诉讼策略。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类处理: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证据准备与法律依据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严谨的态度。他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为每一项诉求都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通过精确计算,确定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
仲裁庭调解策略
他一方面向对方阐释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分轨处理”的调解方案。即由被申请人支付的29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则由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申领手续,报销所得归申请人所有。这一方案既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直接赔偿责任,又确保了申请人能够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避免了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申请人无法申领待遇的风险。同时,10日内共同办理的约定,为申领程序设置了明确的时限保障。
案件成功调解结果
本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赵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双方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共同为申请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所得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获得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这一结果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时,能够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通过精准的证据准备和法律依据运用,在仲裁庭上积极沟通调解,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