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执业
于欣于2023年开始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主要服务新疆、库尔勒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工作侧重诉讼。在刑事辩护领域,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多位被告争取到有利结果。
诈骗罪不起诉案
当事人为何XX(被告),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骗取棉花补贴款并分成,构成诈骗罪。于欣作为被告代理人,深入分析案情,认为何XX具有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在法律适用上,依据相关法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及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开设赌场/赌博罪不起诉案
此案被告为XX,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其涉嫌开设赌场罪,后变更为涉嫌赌博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足够证据证实XX构成赌博罪。于欣担任被告代理人,在深入研究案件证据后,发现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在与检察机关沟通中,多次强调证据不足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XX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被告是陈XX,库尔勒市公安局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追究陈XX的刑事责任。于欣作为被告代理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发现陈XX与被害人因车辆调头发生口角后互殴致被害人受伤,但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于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等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陈X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观点。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XX不起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