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XX县的法庭上,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正在审理。被告人王XX站在被告席上,他的辩护人沙璇律师,准备为其进行辩护。
案件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胡XX召集多人搭建“XX”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收款服务。被告人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至该平台,用于帮助赌博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明确。王XX曾有诈骗罪、盗窃罪前科,此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处理。
律师辩护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是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她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虽有犯罪前科,但时间跨度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沙璇律师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前科情况,未予采纳。但认可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律师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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