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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助力被告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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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51人看过
导读:迟延蕾律师2021年开始在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承办案件超5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他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济南律师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助力被告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律师简介

迟延蕾律师是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多次获优秀律师称号。他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同时在刑事辩护、公司治理等领域也有实践经验。他曾在大型建筑类施工企业从事商务谈判工作,服务过众多世界五百强企业。

案件背景

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黄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通过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补偿费用;黄X公司辩称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且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中,梁X、杨X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按市场价(方案一)和按合同价(方案二)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方案二,认定合同无效但可参照约定结算,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迟延蕾律师作为黄X公司代理人,与梁X、杨X的代理人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迟延蕾律师一方则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了重点审查。

案件结果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故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黄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175万元及项目费用1,046,222.82元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二审法院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在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的基础上,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了更精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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