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潘登,拥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也是该所调解工作室成员。自2014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他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尤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方面有深入研究,还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
案件背景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由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1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设备,原告按协议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
诉讼过程
原告委托潘登及寇X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暂计算至9月23日),后变更诉请为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计算至9月23日)。被告答辩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
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部分证据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截止至2012年12月18日,尚余756567元租金未支付,该款项被告应予支付。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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