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在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3200911650657。她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她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徐州,联系地址位于徐州市淮海西路88号城建大厦C座2层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同时她还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专业领域
鹿静律师深耕于民商事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占比约60%,可见其在该领域尤为专精。同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商事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刑事领域,她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0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占比约70%,并熟悉人身损害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件详情
鹿静律师曾代理过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号为(20xx)苏03民终xxxx号,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粮食装卸劳务,原告系粮食运输经营者。原告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后,在卸货过程中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存在过错,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且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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