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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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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368人看过
导读: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就《劳务分包协议》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历经一审、二审。一审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围绕多焦点辩论,最终云南高院终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部分改判一审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的代表各执一词,为工程款结算问题激烈争辩着,一场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正式拉开帷幕。

合同无效,结算起争端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与山东XX公司(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产生巨大分歧。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约3755万元,还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补偿费用;黄X公司则辩称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约2581万元,且称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担责。

两审激辩,律师展风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中,梁X、杨X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合同价方案,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双方均不服上诉。

二审里,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等黄X公司代理人,与梁X、杨X的代理人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迟延蕾律师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黄X公司已超付。

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调整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一审关于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二审法院部分改判一审判决,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更精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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