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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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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6757人看过
导读: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郑州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孩子依然负有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商结果及当地经济水平条件等因素决定,主要包括孩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等费用。那么郑州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郑州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孩子抚养费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由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标准一般为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进行负担。当子女或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实际情况发生变动,可酌情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供给。总之,抚养费的多少要参考孩子的具体情况,负担方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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