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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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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441人看过
导读: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云南省高院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明确欠款本金及利息计算。


在云南省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庭上气氛紧张。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黄X公司)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各执一词,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即将展开。

一审分歧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产生巨大分歧。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约3755万元,还要求逾期利息及补偿费用;黄X公司则辩称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约2581万元,且称已超付工程款。一审中,梁X、杨X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按合同价的方案二,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但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激辩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李X律师和迟延蕾律师作为黄X公司的代理人,在二审中与梁X、杨X的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焦点集中在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补偿费用支付及诉讼时效等方面。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等则主张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强调黄X公司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仔细核实,重点审查质保金是否应扣留。

终审判决

云南省高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并调整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和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二审法院部分改判一审判决,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更精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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