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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看法律理论的实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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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5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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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以某村民委员会与张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阐述合同法等法律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张居宽律师运用法律解释和理论观点,成功说服司法机关,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张居宽律师深耕于建筑工程公司法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

法律解释的运用

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土地土质问题及免租期顺延的抗辩,张居宽律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条件和租金支付方式,被告接收土地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虽然被告称土地有土质问题,但根据法律对合同履行的解释,被告应在接收时提出异议。张律师通过准确的法律解释,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理论观点的支撑

张居宽律师运用合同解除的理论观点,强调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理论,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张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详细阐述了被告未支付租金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为合同解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合同解除的诉求。

在本案中,张居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将法律理论巧妙运用到实际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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