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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律师助力按约定结算工程款难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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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075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争议。律师抓住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验收交付的关键,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通过激烈辩论和对已付款、质保金等的审查,助客户在二审中获更精确判决。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成为实务中的一大痛点。此类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处理起来颇具难度。迟延蕾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经验,在相关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解决问题能力。

明确争议焦点

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众多,包括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而山东XX公司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

依据法律规定辩论

二审中,迟延蕾律师作为山东XX公司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坚持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协助法院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协助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重点审查。提供充分证据和合理观点,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获得有利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意见,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精确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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