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执业概况
樊梦怡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自2012年踏入律师行业,便在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开启了她的执业生涯,其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1130。她的办公地点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一号中星商务大厦19楼。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樊梦怡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8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她深耕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达400余件,同时在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社会职务担当
樊梦怡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行业工作。她担任九江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副主任,在行业规则的执行和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致力于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规范。同时,她还是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参与到检察工作的相关环节中,为司法的公正和透明贡献自己的力量。另外,她担任修水九江创业商会监事长,关注和支持创业群体的发展,为商业领域的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并且,她还是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在廖XX、王XX、刘XX、冷XX、杨X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樊梦怡律师作为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参与其中。该案件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中,被告人廖XX、王XX、刘XX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冷XX、杨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樊梦怡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在从犯认定方面,根据被告人冷XX的供述,毒品是其主动提出购买,再与杨X商量;且杨X供述毒资是与冷XX一人一半。基于此,樊梦怡律师认为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在认罪态度上,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14年3月2日晚,冷XX、杨X在汉庭酒店516房间商议出资7000元向廖XX购买55克冰毒。次日凌晨,杨X在王XX陪同下付款,廖XX交付了一包重35克的冰毒。因数量和质量问题,王XX两次用冰糖冒充冰毒掺入毒品中,使重量变为49.11克。随后,廖XX在向日葵KTV被抓获,身上缴获冰毒8.99克;酒店房间内查获上述掺假的冰毒49.11克;王XX在酒店房间被抓获。另外,2014年1、2月期间,刘XX多次向吸毒人员陈X、周X贩卖海洛因共计0.84克(起诉书指控3.54克有误,法院予以更正)。
在法院判决方面,关于杨X的定罪量刑,法院认为虽然两人在出资、付款等环节作用不同,但非法持有是一种客观持有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因此未采纳樊梦怡律师关于“杨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过,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都得到了相应的判决结果,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认定其为从犯,且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构成累犯);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冷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认定累犯)。
案件总结与启示
在这起毒品犯罪案件中,樊梦怡律师从从犯认定和认罪态度两个关键角度为被告人杨X进行辩护,虽然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情节被法院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体现了樊梦怡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全面深入地分析案件情况,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要点。同时也提醒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等问题需要有更精准的把握。并且在辩护时要多方面考虑,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樊梦怡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也反映出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她在后续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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