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索要被扣留的60.7万股权奖金,却在仲裁阶段被驳回全部请求,陷入了看似绝望的处境。此时,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的杨友良律师接受委托,决心为程某讨回公道。
一审困境
在一审中,被告某房产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由,称程某已确认各项权益得到保障,不应再就奖金等主张权益。同时,还指出即便存在该笔款项,也无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度规定需返还。并且,对于程某主张的迟延发放奖金利息和投资理财收益,也都提出了驳回的理由。这使得程某的诉求面临巨大挑战,形势极为不利。
扭转乾坤
杨友良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二审中提出了独特的辩护思路。他指出,虽然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该协议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以及衍生出来的事项不包括程某的诉请,程某要求返还的60.7万原本就属于其奖金部分,与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联系。而且,该协议利用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来规避公司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对于被告提出的项目亏损可扣除购股权款项的说法,杨友良律师强调出现亏损应是一项目一计算,而非将程某参与的所有项目进行统一结算盈亏,且被告并未就项目的实际亏损进行任何举证。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认为因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某房产公司未为程某购买股票,应当退回程某待购股票的奖金607000元。杨友良律师成功帮助程某实现了逆境翻盘,追回了被扣留的股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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