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他在开封地区深耕法律业务。律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方便为当地当事人提供服务。刘振宇律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中不断前行。他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等职务,展现出其在行业内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
案件承办情况
执业至今,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表明他业务范围广泛,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刑事经典案例: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
这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原公诉机关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特定时间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刘振宇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参与此案。
案件的起因是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并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在约定时间,双方发生口头纠纷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李X驾车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一审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若干个月。李X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驾车是为接走李X而非撞人,以及认为杨X先挑事应负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律师作为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相关情节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认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事发突然,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应认定为主犯,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法院也认可李X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已对这些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若干个月。
在这起案件中,刘振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改判结果,展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他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都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应有的素养。这也为他在开封地区的法律执业生涯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从刘振宇律师的执业经历和这起经典案例可以看出,他在不同法律领域都有涉足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交通事故纠纷,还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他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以及为当事人全力以赴的态度,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在未来的法律执业道路上,相信他会继续秉持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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