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正式执业,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专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截止至今,陈晓伟律师独立办理刑事案件达453件,且全为刑事类型案件。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知名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行业贡献
在学术研究方面,陈晓伟律师也有所建树,他发表的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中。
非吸典型案例一
这起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包括郭X在内的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以及承诺返本付息情况等。通过了解,确定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了律师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
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三点:一是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二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三是郭X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为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典型案例二
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其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与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并得到其认可。
辩护意见主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提成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挂单”属共同犯罪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扣除,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