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专业背景
杨慧律师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2年起,她在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开启了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2014年正式开始独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2019年底,杨慧律师合伙创设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副主任一职。她还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玉龙县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玉龙县妇女联合会副主X以及丽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民事、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且尤为专精于民事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
服务领域与执业理念
杨慧律师的服务领域广泛,擅长企业法律事务,包括为企业建立规章制度、进行合同审查与起草等。在民事纠纷方面,她在继承、婚姻、人损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均有出色表现,同时也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她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事态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代理了近千起民、刑事纠纷案件。她精通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致力于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积极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真正做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此外,她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帮助。
典型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宋XX与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慧律师作为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处理。2019年5月4日,原告宋XX与被告康XX公司签订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约定购买位于玉龙县的康美健康小镇玉龙养生坊的商品房。宋XX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全款,但被告却迟迟未履行交付过户手续。经了解,被告所销售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土地使用年限仅为40年,与其宣传的70年期限相去甚远,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被告康XX公司辩称,签订协议时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已告知原告相关证件在办理当中,且协议不仅是房屋认购协议,还包含会员权益的康养、医疗等服务。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获得了项目预售许可证,认为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被告称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况,原告也应尽到审慎义务,且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超过了原告资金占用的损失。关于70年产权宣传问题,被告称是后期与相关部门对接出现变数,若原告执意解除协议,愿意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成本,还可结合庭审情况争取额外补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收据》《承诺书》《楼盘信息宣传》《公告》、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法院经审查,对双方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已收受购房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故协议应认定无效。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请求,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欺瞒行为,且原告自身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双方对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损失酌定为100,000元较为妥当。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和保全申请费的请求,因该费用并非本案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宋XX与被告康XX公司签订的《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181,90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杨慧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时,她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多年的执业,杨慧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云南丽江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