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合伙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业务主要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典型刑事辩护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最终使案件定性发生转变,李某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律师同样为杨某争取到不起诉的处理。而在陈某猥亵罪案里,他帮助陈某获得了缓刑判决。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同时,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被告人蒙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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