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张瑞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6401202011217423,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服务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银川,其联系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71号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3楼。张瑞律师有着良好的教学背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在执业过程中,他处理的案件数量超过300件,秉持着“以法为基,以诚为本”的执业理念,深耕民商事与行政法律服务,专注于医疗、合同、家事等多元领域,以专业、严谨、尽责之心,用扎实的法理与实战经验守护当事人的权益,以正义为尺,以良知为度,做有温度、有担当的法律人。
担任多项顾问职务
张瑞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他是银川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为政府的决策和法律事务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支持。同时,他也是内蒙阿拉善行政公署顾问团队成员、内蒙阿拉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问团队成员,在不同层面的政府和企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他还担任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司法调解员,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并且,他还是宁夏大远律所工伤团队成员,在工伤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处理修理合同纠纷
在2024年6月24日判决的王XX与某某服务中心、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瑞律师作为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个案件。2020年11月12日,原告王XX驾驶车辆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定损后,被告某某服务中心将车辆拉至该中心维修,但未按约定维修,也未返还车辆。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牌号为宁X的车辆或赔偿车辆损失53504元。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车辆,但要求原告支付垫付的护栏维修费、拖车费、拆检定损费及保管费等,同时认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是保险单上的保额,并非车辆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偿3万元,不同意赔偿该损失。第三人李XX述称案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由原告使用。
张瑞律师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车辆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针对车辆返还,他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被告在未对车辆进行维修且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车辆,构成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要求返还。针对车辆损失,他指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变卖或处分车辆,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明确被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未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不应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庭审中,张瑞律师围绕修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无权占有的法律后果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返还车辆于法有据,被告某某服务中心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赔偿车辆损失因无证据证实被告已变卖或处分该车辆,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垫付费用等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原告诉请被告王XX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因与原告形成修理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被告某某服务中心,不予支持。判令被告某某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车牌号为宁X号的车辆;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王XX负担284.5元,被告某某服务中心负担284.5元。张瑞律师在本案中准确界定了修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成功帮助原告追回了案涉车辆,维护了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展现了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和诉讼代理水平。
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在2024年6月13日判决的蓝X某公司与杜XX、雷XX劳动争议案中,张瑞律师代理被告杜XX、雷XX。原告蓝X某公司与被告因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被告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主张仲裁委员会仅以转账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用人单位实际为宁夏汇某公司,且被告曾签署过“空白”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被告辩称二被告分别于2023年3月、5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原告按月向二被告发放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张瑞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他调取了二被告的银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结合案涉项目实际由原告开发建设、二被告受原告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的事实,充分论证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张瑞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工资支付凭证的证明力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反驳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工程投资人和管理人,二被告在案涉工程中任施工员一职,且原告按月向二被告发放劳动报酬,二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投资工程的必然组成部分,故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原告蓝X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杜XX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6787.53元,向被告雷XX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2689.66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原告蓝X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蓝X某公司负担。张瑞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要点,通过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二被告追回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抗辩,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