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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天津民刑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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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621人看过
导读: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执业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擅长房屋买卖、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领域。多年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曾代理股东协议纠纷,明确合同性质驳回上诉;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为用人单位成功追偿费用。
2026年3月天津民刑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基本信息与执业背景

孙启发律师现执业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0203756。他从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展现出丰富的实务经验。

多重职务与社会责任

孙启发律师身兼数职,他是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以及工会驿站公益律师。此外,他还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和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在担任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期间,他积极在基层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深入学校、社区、军队开展普法讲座,内容涵盖宪法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校园欺凌、预防老年人被诈骗婚姻家庭继承、企业培训、模拟法庭等。同时,他应工会要求,定期前往工会开设的工会驿站免费为快递小哥提供法律咨询,让法律服务触达基层“最后一公里”。

多元业务领域

孙启发律师构建了覆盖民商事刑事、企业服务的多元执业体系。在民商事领域,他深耕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热点领域。刑事方面,他曾办理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案件,通过细致阅卷查找漏洞,为当事人提供最合适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企业服务板块,他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纠纷处置等全流程法律支持,助力企业规范经营、规避法律风险。

股东协议纠纷代理

在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当事人按约通过妻子微信向XX公司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但XX公司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认为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XX公司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孙启发律师接手二审代理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庭审中,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孙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关于合同性质,他指出《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等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关于根本违约,律师强调当事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出资款,但XX公司自协议签订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未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主要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赠送了XXX城点位等其他权益,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出资款返还,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返还当事人的出资款,其主张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律师还提交了当事人与XX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当事人多次要求XX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对方均予以拖延,进一步印证了XX公司的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明确了股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股东协议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代理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06年8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每月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按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第三人系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员工,2010年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之日起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至金属制品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金属制品公司自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第三人的仲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自己补缴的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明确双方关于社会保险费承担的约定,同时收集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补缴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劳动服务公司补缴费用的事实及依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孙启发律师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责任。现劳动服务公司已为第三人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了补缴的巨额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维护了劳动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孙启发律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服务理念,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相结合,无论是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还是在基层进行普法解惑,亦或是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都力求为客户提供最优解决方案,用专业力量守护公平正义,为区域法治建设贡献着坚实力量。

如果您有法律需要,孙启发律师为您保驾护航,请拨打1862287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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