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
2017年10月,案外人甄某某、郝XX与被执行人潘XX签订转让协议,以61万元购得宁波市某区某镇某村一套大龄青年解困房。二人支付56万元购房款后装修入住,一直占有使用。2019年,他们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而,因政策规定房屋自结算之日起满5年方可过户,过户时间未到。2020年,潘XX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查封,甄某某、郝XX的权益面临巨大挑战。
律师出击
杜海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收集了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物业费缴纳证明等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有力地佐证了案外人在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实。在庭审中,杜海亮律师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强调案外人已按约支付大部分房款且主动交付尾款,未办理过户是因政策限制,并非自身过错。
胜诉结局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杜海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外人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支持了他们的异议请求。这起案件为同类政策性住房的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有效维护了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海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帮助案外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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