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严肃。四川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赵XX、曾某某、何XX犯虚假诉讼罪,一场关于法律公正与违法犯罪的较量即将展开。
案件起因
被告人张XX是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12日,XX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成都某电力安装公司318万元工程款。此案件由XX县人民法院执行,准备拍卖公司名下位于XX区某小区的多套房产。为干扰执行,张XX指使曾某某、赵XX、何XX以房产在判决前已出租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张XX伪造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材料,让何XX等人持伪造材料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执行公告。
律师辩护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的罗冰霜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5000件,经验丰富。在本案中,罗冰霜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债务,系初犯,建议采纳量刑建议并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各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张XX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张XX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赵XX、曾某某、何XX具有自首情节,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系初犯,张XX已履行绝大部分债务,确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赵XX、曾某某、何XX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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