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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45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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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6068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在许多方面比修改前都更加完善、合理,内容也更加全面,对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的情形,《民法典》中进行了优化,包括重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犯罪人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等等,对于这些性质相对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自诉、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公诉,这些都与《民法典》相关。《民法典》取消了对《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新婚姻法45条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民法典》在许多方面比修改前都更加完善、合理,内容也更加全面,对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的情形,《民法典》中进行了优化,包括重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犯罪人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等等,对于这些性质相对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自诉、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公诉,这些都与《民法典》相关。《民法典》取消了对《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那么,《民法典》家暴相关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民法典》家暴相关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依上述法律条文可见,重婚的,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以及遗弃家庭成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提起自诉。

二、《刑法》对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规定

1、《刑法》对重婚罪及其处罚作了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对于重婚罪具体规定了两种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重婚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

2、《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等等。 刑法还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还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遗弃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遗弃行为的手段、具体情节特别恶劣等等。

其中明确了重婚的两个具体表现类别,即犯罪人已有配偶故意与他人重复结婚,以及犯罪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故意与其结婚,但如果第二种行为犯罪人不知对方已婚情况则不属于重婚,同时,对于家暴、虐待、遗弃等情节严重行为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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