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入的实践,其中成功办理刑事和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社会职务与荣誉
陈俊全律师担任多项社会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工作,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此外,他还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的荣誉称号,参与到监狱罪犯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体现了其社会责任感和专业能力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的日常运营、合同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通过提前预防和及时处理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帮助企业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
典型刑事案件辩护成果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律师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得不起诉处理。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他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也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某涉黑案中,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他的努力下,杨某获得不起诉决定。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被判处缓刑,得以在社区接受矫正,减少了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细辩护过程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建议对不同被告人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上考虑了其提出的相关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一案件再次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辩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