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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河南刑事辩护律师榜单,专注侵犯人身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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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304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他已成功办理300余件相关案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及知识产权案件。其代表性案件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展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

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现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核心执业领域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约50%。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李鉴春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职务方面,他曾于2010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为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的法治建设和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处理合同诈骗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律师通过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他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的能力。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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