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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刑事与建工律师杨子兴:成功辩护销售假冒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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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191人看过
导读:杨子兴自2016年开始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他深耕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建筑工程案件。曾成功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通过精准梳理证据、挖掘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相对较轻刑罚。

教育与执业开端

杨子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2010年起,他开始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6年正式持有执业证,证号为137xxxxxxxx359988。其所在的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4层。杨子兴秉持“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开启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征程。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杨子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他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96%。在合同纠纷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500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占比约50%,同时熟悉公司法务等关联案件的处理。此外,他在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代理销售假冒商标

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长期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毛巾,销售金额达百万元以上,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处罚。杨子兴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对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系统梳理,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他制定了“认可罪名定性,聚焦数额争议与量刑情节双重发力”的辩护策略。

在精准梳理数额争议方面,他通过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他重点举证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统计表中数额错误归类的记录,提出应将该部分6万余元金额从犯罪总额中扣除的质证意见;同时,指出现有证据中被告人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从证据层面弱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

在精准界定主观明知时间上,他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中供货方关于“货物有风险、需现金进货”等表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中“客户反映质量问题后才产生怀疑”的内容,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始时间,进一步合理界定被告人的罪责范围。

他还全面挖掘酌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他积极推动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同时结合被告人自身患病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庭审中,他围绕上述要点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既认可公诉机关的罪名指控,又精准传递各项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获得法庭重视。

案件圆满结果

法院经审理,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各项从轻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杨子兴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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