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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刑事辩护律师高永帅:多起刑事案件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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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872人看过
导读: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他曾在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具备深厚商事法律素养。在多起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如田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20天内争取不予批捕,王XX、褚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获缓刑等,为当事人捍卫权利。

执业背景与理念

高永帅律师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自2021年起在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还是工会调解员。其执业理念是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在投身律师职业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使他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还能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能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聚焦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侦查阶段高效突破

在多起案件的侦查阶段,高律师展现出了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例如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些案例充分证明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的卓越能力,能够迅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争取佳果

在审判阶段,高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为当事人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当事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件体现了他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能够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结果。

案件逆转与控告成果

高律师还能实现案件的根本性逆转。在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中,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此外,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他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展现了其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

典型案例之电信诈骗轻判

在被告人杨XX涉嫌电信诈骗案中,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高永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杨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高律师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积极协助作用;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虽未认定杨XX自首,但采纳了高律师关于获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典型案例之诈骗缓刑

在被告人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案中,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认为二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高永帅律师为谭XX辩护,提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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