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良好
于欣拥有优秀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研究生学位。良好的学术基础为其日后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使其在面对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分析和精准判断。
执业经历丰富
于欣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任职,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主要包括新疆和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在短短几年的执业时间里,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努力实现正义。
处理诈骗案件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为犯罪嫌疑人何XX提供辩护。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于欣在案件中,充分考虑到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应对赌博案件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后变更为涉嫌赌博罪)案件中,于欣担任被不起诉人XX的辩护人。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于欣在辩护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解决伤害案件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于欣为被不起诉人陈XX辩护。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于欣在案件中,强调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于欣在其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同时,他在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其他擅长领域,也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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