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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辩护:律师观点部分获法院采纳,杨X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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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264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毒品犯罪频发的社会背景下,法律辩护显得尤为重要。樊梦怡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800件。在廖XX等人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中,她为被告人杨X辩护,部分观点获法院采纳,杨X得以从轻处罚。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樊梦怡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12年开始在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1130,服务地区为九江,联系地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一号中星商务大厦19楼。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她还担任九江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副主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修水九江创业商会监事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员等职务。

二、毒品案件背景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廖XX、王XX、刘XX、冷XX、杨X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2014年3月2日晚,冷XX、杨X在汉庭酒店516房间商议出资7000元向廖XX购买55克冰毒。次日凌晨,杨X在王XX陪同下付款,廖XX交付了一包重35克的冰毒。因数量和质量问题,王XX两次用冰糖冒充冰毒掺入毒品中,使重量变为49.11克。随后,廖XX在向日葵KTV被抓获,身上缴获冰毒8.99克;酒店房间内查获上述掺假的冰毒49.11克;王XX在酒店房间被抓获。另外,2014年1、2月期间,刘XX多次向吸毒人员陈X、周X贩卖海洛因共计0.84克。

三、辩护策略

樊梦怡律师作为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关键辩护意见。一是从犯认定,根据被告人冷XX的供述,毒品是其主动提出购买,再与杨X商量,且杨X供述毒资是与冷XX一人一半,所以认为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二是认罪态度,认为被告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四、辩护成果

法院最终判决中,关于杨X的定罪量刑方面,罪名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从犯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两人在出资、付款等环节作用不同,但非法持有是一种客观持有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未采纳樊梦怡律师关于“杨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过,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都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得到了相应的判决。樊梦怡律师虽部分观点未被采纳,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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