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执业经验
魏宪合律师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兼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服务地区主要包括西安、咸阳,此外还覆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
保险合同纠纷胜诉
在冯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某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进行了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建工合同纠纷维权
xx公司与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的已付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劳动工伤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足额缴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相关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辩论。法院认为原告已足额缴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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