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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深耕刑事领域,精准辩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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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730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至今已逾六年。其核心领域为刑事辩护,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民事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及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成功为多起案件嫌疑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等结果,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教育背景深厚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上海政法学院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的法学教育使他对各类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有深刻的理解,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精髓。这种深厚的理论素养为他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积极参与校友活动,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法学知识的传播和交流做出了贡献。

丰富执业经验

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他深知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他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为他们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成功刑事案

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他从法律适用和证据链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涉黑案

在李某涉黑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案件存在定性不准确的问题。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李某的行为仅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涉黑犯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为李某减轻了法律责任。

杨某故意伤害罪

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了对杨某有利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经过努力,杨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避免了刑事处罚

陈某猥亵罪

陈某涉嫌猥亵罪,陈俊全律师为其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从陈某的主观故意、行为情节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陈某符合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处陈某缓刑,让陈某能够在社会上接受改造,回归正常生活。

蒙X寻衅滋事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蒙X等七人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案件。他在庭审中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而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提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他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虽然认定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对七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社会职务贡献

陈俊全律师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为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做出了贡献。他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致力于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帮助罪犯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努力,为推动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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