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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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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475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刑事领域,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办理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典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大案

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值得一提的是,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还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其擅长领域具体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行业贡献

在行业贡献方面,陈晓伟律师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均已逮捕),于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郭X等八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及承诺等。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整体了解案件,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及其他销售人员均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以争取自首,对量刑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后续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并获其认可。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团队成员之间“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不予采纳该辩解。对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并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通过其专业的辩护策略和深入的案件分析,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在刑事法律领域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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