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一定的执业经验。其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此外,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执业理念上,她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
独特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能让她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业务领域。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在企业破产领域,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辩护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服务企业情况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手汽车欺诈案详情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支付购车款,汽车商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辆。委托人遂向法院起诉,提出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各项费用等多项诉讼请求。
二手汽车欺诈案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汽车商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二是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三是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其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且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汽车欺诈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鉴定费,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手汽车欺诈案律师价值
在该案件中,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主张。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同时,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公平正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详情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核心争议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思路与举证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结果与总结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是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律师价值
在该案件中,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锁定“付款追认效力”关键争议点,避免无效举证。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