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与教育背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丰富的执业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担任多项职务
陈俊全律师身兼数职,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的相关工作,为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此外,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同时,他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参与到监狱的矛盾化解工作中,展现了其社会责任感。
成功案例展示
在他众多的成功案例中,有不少值得关注。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蒙Xx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他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他将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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