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人的债权人能否主张为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能主张为善意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善意第三人制度旨在保护交易中不知情且无过失的当事人权益。若转让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在不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转让行为存在欺诈等情况,且支付合理对价等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可主张为善意第三人。
例如,转让人低价转让财产给受让人,债权人不知情且无过错,若符合善意条件,债权人可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以保障自身债权。不过,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等情况。
二、受让人的债权人能否主张为善意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受让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制度通常适用于物权处分等场景,是指在无权处分情形下,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的第三人,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受让人的债权人与物权处分交易无直接关联,不处于交易相对方的地位。债权人的债权基于与受让人的债的关系产生,并非基于对物权变动的信赖。比如,甲将无权处分的房屋卖给乙,丙是乙的债权人,丙的债权产生与该房屋买卖交易无关,不符合善意第三人需基于交易产生信赖的条件。所以,受让人的债权人通常不能主张为善意第三人。
三、受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善意第三人有何法律依据
受让人的债权人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若受让人的债权人满足上述善意、合理价格、完成交付或登记等条件,可主张善意取得,对抗原权利人。同时,在涉及债权转让、担保物权等情况中,若债权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情况下受让权利或取得担保,也可依据善意第三人地位维护自身权益。
在探讨转让人的债权人能否主张为善意第三人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会衍生出一些相关疑问。比如债权人即使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其在后续对转让财产的执行范围是怎样确定的呢?另外,如果该转让行为因其他因素被判定无效后,债权人基于善意第三人身份已取得的权益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与“转让人的债权人能否主张为善意第三人”紧密相关且复杂多样。若你对这些转让人债权相关的法律细节还有更多疑惑,想得到更专业清晰的解答,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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