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里表现是什么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则,以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核心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下情形: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3.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工具/货物保险还可由运输工具登记地、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5.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公司诉讼: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7.海事海商纠纷:如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特殊海事管辖规则。
上述规则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适用,旨在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二、特殊地域管辖在民诉中有哪几种
民事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是基于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联确定的管辖,核心类型及规则如下: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
2.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29条)。
3.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为运输工具/货物的,可由运输工具登记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管辖(第25条)。
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第26条)。
5.运输合同纠纷: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第27条)。
6.交通事故赔偿: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第28条)。
7.海事损害事故:碰撞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第30条)。
8.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第31条)。
9.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第32条)。
以上为《民诉法》明确的特殊地域管辖情形,需结合案件事实具体适用。
三、特殊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里表现是什么
特殊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以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其表现如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当探讨特殊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里表现是什么时,除了已了解的表现形式,还有一些相关要点需要关注。特殊地域管辖确定后可能涉及管辖权异议问题,若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另外,特殊地域管辖下不同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区别,这会影响诉讼结果。如果您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民事诉讼中遇到管辖权争议、举证难题等情况,或者对特殊地域管辖的其他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答疑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