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可视为刑事诉讼的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起点为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行为。
具体而言:
1.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嫌疑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后,作出立案决定时,刑事诉讼正式启动。此前的初查、调查等活动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
2.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犯罪事实证据)并立案受理时,刑事诉讼启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起点,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以立案为前提。未立案的调查行为不产生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2条)
二、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适用场景需结合权利公示状态与第三人善意要件,核心见于《民法典》物权编及合同编相关规则:
一、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情形
1.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交付即转移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车卖给乙并交付,但未登记;甲再将车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登记,丙可取得所有权,乙无权对抗。
2.动产抵押未登记(《民法典》第403条):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甲以设备抵押给乙(未登记),后甲将设备卖给善意丙,乙无法向丙主张抵押权。
二、权利质权的登记对抗/生效
1.股权/基金份额质押(《民法典》第443条):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则质权不成立,自然无法对抗;登记后可对抗善意受让人(如出质人转让股权给第三人,质权人可追及)。
三、善意取得的反向适用
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三要件(善意、合理对价、已交付/登记),原权利人可对抗。例如:甲无权处分乙的手机,卖给知情的丙(非善意),乙可要求丙返还手机。
核心要点:“对抗”需满足权利已公示(登记/交付)且第三人非善意;反之,未公示或第三人善意时,权利无法对抗。具体需结合个案判断公示状态与第三人主观状态。
三、什么时候可以适用5年撤销权
一般在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适用于多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比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中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不过不同情形下撤销权起算点有差异,重大误解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欺诈、显失公平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形,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五年当事人才发现撤销事由,此时撤销权已消灭,不能再行使。
当探讨什么时候可视为刑事诉讼的起点时,除了明确起点时间,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刑事诉讼起点确定后,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直接关系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另外,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在起点认定上是否存在特殊规定,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这些拓展问题对于深入理解刑事诉讼流程至关重要。若你对刑事诉讼起点的相关细节,或是后续流程、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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