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罪中担保人构成条件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中,担保人构成犯罪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主观上要有故意,即担保人明知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仍提供担保,或与借款人通谋,共同策划、实施贷款诈骗。比如事先知晓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仍配合提供担保。
其次,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如提供虚假的担保文件、证明材料等,使金融机构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例如,虚构担保人的资产状况或还款能力。
再者,造成了危害后果,即贷款诈骗行为得逞,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若虽有担保行为,但金融机构未因此发放贷款或未遭受损失,一般不构成。
需注意,若担保人是受借款人欺骗而提供担保,本身无犯罪故意,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二、贷款诈骗罪定罪三个要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点如下:
1.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等,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非法据为己有。
3.客观方面:实施了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根据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算
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比如,行为人以虚假材料骗得银行贷款,款项到账时犯罪行为完成,追诉时效从该日起算。
若存在连续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如多次以相同手段向不同银行诈骗贷款,追诉时效应从最后一次诈骗行为完成之日起算。
需注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当我们了解贷款诈骗罪中担保人构成条件是什么之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担保人在构成贷款诈骗罪后,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常不仅可能面临财产的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若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贷款诈骗案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实际中可能遇到的重要问题。如果您对贷款诈骗罪中担保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仍有疑惑,想深入了解责任承担、权益维护等细节,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人士为您精准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